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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中心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师技能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国家的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鞍山师范学院相关的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防法规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条    教师技能实训中心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每学期两次)检查实验室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及设备的安全负有责任。工作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巡视,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心领导反映。如遇重大安全故障或严重责任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中心、院、校报告。

 

第五条    每个实验室要按照保卫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置消防、安防器材,加强防范,并定期对安保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实验室安保器材应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安保器材挪做他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了解各类安保器材的性能,熟悉存放地点,掌握操作方法,做到正确使用。

 

第六条    对新调配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新来实训中心的任课教师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了实验室安全防火设施情况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学习等,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批准。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教师教育中心主任同意方可进行。各实验室的钥匙在领用时要进行登记,领用后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禁实验室钥匙流入非实验室人员手中。

 

第八条    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不许在通道处堆放杂物等,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

 

第九条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实验室内的设备和桌椅的摆放位置,防止丢失或污染。

 

第十条    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与教学科研无关的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  下班后和节假日,要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清理实验用品和场地。

 

第十二条  节假日安照校、中心的要求,安排好安全值班及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在重大事故和被盗案件发生时,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如遇停电、报警系统故障等情况,实验室及门卫当班工作人员应密切注视实验室安全,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经管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教师技能实训中心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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