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理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内部治理» 章程建设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明确教育部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由秘书处归口负责受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核准申请。

第三条 教育部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人事司、发展规划司、财务司、高教司、学生司和研究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司,作为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参与章程核准初审工作。

第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教育部,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应一式2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章程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起草的过程(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第五条 高校章程报送核准后,由法制办公室安排初审,送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法制办公室一般每月或者在收到8所左右高校的申请后,集中安排一批高校进行初审。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对章程核准稿提出的意见,由法制办公室汇总后,集中反馈高校。章程中如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规定,学校应当修改;对章程章节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第七条 学校完成修改后形成的章程核准稿,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核准委员会审议采取通讯评议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初审和通讯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学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结论。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第八条 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提请核准的高校章程原则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高等学校应逐条予以回应或作出修改。高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核定后,提交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部党组会(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按照会议意见,对高校章程核准稿进行修改,并通报高校。高校对修改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校长签发确认单;高校对修改意见有异议或者问题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者暂缓确认。

第十条 经高校确认的章程文本,由部长签发《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按照高校章程核准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顺序,依次单独编号。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后,高校提出修改的,原则上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根据修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修改完成后,重新印发章程核准书予以公布。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