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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日鞍师委发〔2021〕88号文公布,

根据2023年4月13日《关于修改〈鞍山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的决定(鞍师委发〔2023〕29号)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以及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全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规程”等,但不得称“条例”。

“章程”是用以说明学校及校内组织宗旨、职责和规程等的根本性制度。

“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

“办法”是对某项工作具体实施所做的可操作性措施。

“细则”是指为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实施学校有关规定、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补充规定。

“规则”是对办理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事项而做出的执行标准、操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规程”是学校为保证某项具体工作按程序进行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意见”“方案”“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列入本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名义发布,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带有规范性内容的意见、方案、决定、通告、通知等。

学校规范性文件应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特征,下列有关文件不属于学校规范性文件范畴,不适用本办法:

(一)单纯转发的上级文件;

一般性、临时性工作任务或活动;

(三)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

(四)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奖惩决定等;

(六)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切身利益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内容明确、逻辑严密、用词准确、文字简练,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具有可操作性。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八条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核、清理汇编、督办落实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立项,应符合学校的整体规划。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组织拟订学校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督促计划的落实。学校具有管理权限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在年度计划外,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做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经党委发展规划部(处)立项审查后,由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直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第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三章  审核与审定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报送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进行规范性审核,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案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上位规范及其他规定;

(三)参考做法、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材料;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说明材料等。

草案起草说明一般包括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办学定位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文件协调、衔接、一致;

(四)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五)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党委会审定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和具体党内规章制度;校长办公会拟订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审定具体行政规章制度。

涉及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学术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提前由学术委员会通过或审议。

涉及重大教学管理与改革、专业建设、学位评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提前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或审议。

涉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起草部门需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会签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一)起草部门、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涉及敏感事项而未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或对所征求意见中反映强烈的内容未及时调整和上报说明的;

(四)不配合规章制度前置审核登记工作的。

第四章  签发、公布与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形成修正稿,报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后,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以“中国共产党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或“鞍山师范学院”名义公布。

第十九条 凡经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审核通过的规章制度,在正式以“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或“鞍山师范学院”名义发布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须将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除依法保密的外,学校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申请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三条 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修改和废止的,应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校内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核登记工作,及时废止或修改影响学校发展、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时制定完善校内缺失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应提请校党委会审定。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废除、修改及新立的规章制度文件目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规章制度文件审核登记管理办法》(鞍师委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鞍山师范学院规章制度审核登记表

填表日期


规章制度名称


规章制度内容


申请人


起草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联合起草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校内征求

意见情况

一、征求意见的范围

二、意见反馈情况

三、意见采纳情况

起草说明

、制定£ 修订£ 解释£

制定/修订/解释的背景

、起草目的

三、依据的上位规范及其他规定(具体内容需提供纸质文本)

四、参考做法、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具体内容需提供纸质文本)

五、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六、风险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原有制度

是否废止

£ £ 之前无相关规章制度£

“是”

原有制度名称:

(需提供原有制度文本)

“否”

原有制度名称:

(需提供原有制度文本)


如对部分条文进行修订,请简述修订条款并以附件形式发至邮箱

是否报分管

校领导审阅

£ £

受理时间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建议按相关议事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学校党委深改委会议)审议。

□原则上审核通过,建议修改完善后按相关议事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学校党委深改委会议)审议。

□审核不通过,退回起草部门修订完善后再次审核。




关于《xxx》(文件)的备案报告


党政办公室:

现将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鞍山师范学院于xxxx年xx月xx日印发的《xxxxxx》(鞍师委发/鞍师发〔20xx〕x号)的备案报告和备案说明报请党政办公室备案。



(公文起草单位署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xxx》的备案说明

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鞍山师范学院于20xx年xx月xx日印发了《xxx》(以下简称《xx》)(鞍师委发/鞍师发〔20xx〕x号)文件,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xxxxxx,xxx(文件起草部门)结合xx实际起草了《xxx》。

二、主要内容、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xxx》共有xx个部分,第一部分是xxxx。第二部分是xxxx。……。文件后附《xxx》。文稿中相关政策xxxxxx主要依据xxxxxx。文件中xxxxxx重要数据来源于xxxxxx。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xxxx深入学习xxxx,在认真调研基础上起草了《xxxx》(初稿),征求了xxx、xxx、xxx等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四、审议签发情况

xxx》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进行了前置审核,经xx月xx日校长办公会议、xx月xx日学校党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改后稿由xxx同志审核,报请xxx同志审批同意后,以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或鞍山师范学院)名义,学校党委(或行政)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