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日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教学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院(部)包括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部)教学管理。
第三条 对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分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含)以内,且不采取补救措施;
2.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内;
3.未经院(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
4.未经院(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由两人或多人共同承担的教学任务,未按原授课教师或时间安排执行;
5.未经院(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含)以内;
6.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的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7.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院(部)汇报;
8.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
9.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不良影响;
10.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11.试卷出错导致学生答题错误,普遍失分;
12.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
13.主、监考人员不按《监考规则》组织考试或未清点试卷导致试卷不明原因丢失等;
14.误判、漏判试卷份数不超过三份(班级规模3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10%(班级规模30人以上),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15.未经院(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时报送成绩、学生试(答)卷等需要报送的材料;
16.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7.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学楼或教室门及仪器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8.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9.教学管理人员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或重修课程;
20.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学生申请学位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21.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2.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23.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8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
24.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学校调停课请假相关规定违规批假组织学生参加其他活动,导致学生旷课或缺课(含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25.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且未采取补救措施;
2.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
3.未经院(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4.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未能落实或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未列入开课计划或安排有误,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5.未经院(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请他人代课、缺席监考;
6.未经院(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以上;
7.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8.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严重后果;
9.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0.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
11.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它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
12.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
13.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误判、漏判试卷份数超过三份(班级规模3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10%(班级规模30人以上)且未主动纠正;
14.因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15. 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16.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部)、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17.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停课或停考;
18.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
19.教学单位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师上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导致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有关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20.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2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对教学任务敷衍塞责,妨碍正常教学;
22.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23.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0元以下的;
24.其他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公德等言论或行为;
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以及其它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3.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考前泄露试题,考试过程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怂恿、参与学生作弊以及其它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5.私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6.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
7.一年内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
8.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九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归口管理。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由质量监督处会同教务处及相关院(部)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自查。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各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组织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质量监督处。
报送材料事实不清或缺乏关键证据材料的,质量监督处可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调查结果报送质量监督处。
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质量监督处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直接做出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质量监督处可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下直接进行调查:
1.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2.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
3.当事人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4.当事人所在单位被举报在调查中有偏袒、造假行为的;
5.其它不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单独调查的。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的《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拟认定和处理决定,并按程序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将《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责任人。
院(部)负责人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项教学评优、评奖以及教改项目申报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一年内)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两年内各项教学评优、评奖以及教改项目申报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两年内)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并由学校人事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不得隐瞒、包庇各类教学事故或拖延对事故的处理。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学校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所有已生效的《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或《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鞍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鞍师发〔2008〕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情况说明》
2、《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
3、《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复议决定》
鞍山师范学院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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