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质量监控» 规章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使我校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及时把握教学工作现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听课人员与要求

第二条 下列人员按有关要求听课:

1.校级党政领导

       2.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含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教务处人事处副职领导干部)

       3.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听课数量及有关要求:

       1.校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2. 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教务处正副职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3.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4.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听课作为教学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列入工作日程;

5.领导干部听课,以本科课程为主,分管研究生、高职工作的领导可兼顾研究生、高职课程

6.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坚持听完1节课,不得中途离开。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教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室设备和环境情况。听课后,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填写听课记录表。

7.对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听课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

第三章 听课方式、范围与类型

第四条 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采用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方式一般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条 学校领导及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全校本科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单位课程范围内听课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为了解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的授课水平而有目的的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4.竞赛、观摩性听课:在学校或二级学院(部)开展的课堂教学竞赛、观摩活动中安排的听课。

第四章 听课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领导及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工作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安排;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听课工作自行安排。听课记录表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听课记录表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定期收集,每学期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听课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及时将听课记录表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将结果反馈教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并组织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