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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通过各单位职称评审并推荐到学校的申报晋升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按照《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主要针对课堂教学环节,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书育人五个方面。

第四条  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统一组织,具体评价工作由学校职称评审专家组采取集中听课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参照《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各级要求如下:

(1)优秀:评价分值≥90分。

(2)良好:90分>评价分值≥80分。

(3)合格:80分>评价分值≥60分。

(4)不合格:评价分值<60分。

第五条  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评定为“优秀”等级的计10分,评定为“良好”等级的计8分,评定为“合格”等级的计6分,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计0分。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晋升教师职务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并纳入本单位职称评审方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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