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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推进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常态化,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构建教学质量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鞍山师范学院章程》和其他有关教育教学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目标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围绕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对全校本科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活动进行有效检查、评估和指导,监督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本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由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管理和考核,配合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对全校本科教学和相关教育活动进行教学督导。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由熟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教学或教学管理水平较高,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处事公正,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以学院()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经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聘任。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提前解聘。

第七条 根据本科专业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分设为若干工作组,每组设召集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

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学年、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教学督导落实与执行情况,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优化意见和改进建议;组织专家组成员学习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督导业务培训和相关的专项调研活动。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召集人会议和小组会议研究工作,反馈信息,交流经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督导。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课堂听课对象为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外校调入或外聘来校新开课的教师、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以及学生反映教学效果需要较大改进的教师。

第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督导。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实际操作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质量督导。对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环节进行过程检查,对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督导。定期对专业(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授课计划,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考查课考核资料,作业批改典型资料等教学档案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教学秩序运行督导。对学校常规教学秩序以及期末课程考试考场等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教学纪律、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督导。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管理、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进行检查,并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授课效果欠佳的教师提供诊断和辅导。

    第十六条 教学评优与建设项目评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受教学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教学评奖评优、专业评估(评价)以及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出席学校教学工作例会和其他专项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进入教学活动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对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教学规定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反映。

第十八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要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要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高校本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管理及相关服务、保障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主动配合本科教育教学专家开展检查、指导工作。要虚心听取专家对纠正、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就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与专家进行交流和反馈。学校专家开展督导工作情况及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以《教学质量监控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学校为本科教育教学专家提供场地、设备等必要的条件支持,每学年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效核定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核定标准为每学期40学时/人。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由教授(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实施细则,深入建立健全校院(部)两级督导监控体系,切实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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