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质量监控» 规章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及责任框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意见》以及鞍山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校内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增强质量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和责任担当,提升学校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第二条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及责任框架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学生发展为目的,以保证和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明确全校各部门(单位、各类人员在以“学”(学生、学生学习、学生发展)为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工作中的职责,通过确立全新的质量观念,建立全面的质量标准,实施全程质量监控,进行全员质量管理,系统规划和有序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活动,确保质量保障成效。

第三条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及责任框架建设遵循“标准先行、目标牵引、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标准先行”是学校协调内外部资源,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为根本目标,科学制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及监督评价的依据。“目标牵引”是指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各专业、各环节教育质量标准,各部门(单位和人员在思想意识和工作任务中明确其职责,确保意识和行动与目标一致。“统筹协调”是指学校层面建立质量保障的综合协调机制,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教学管理(管)、教学实施(办)、服务保障(服)、质量监督(评)四线分离又通力协作的管理模式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及责任框架是学校确保教学运行和质量保障工作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制度架构,它包含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领导与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办学单位等对于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的职责。该组织架构按照职能划分为决策系统、运行系统、保障系统和监督系统部分它以提高和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对人才培养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评价,通过持续的闭合运行,形成一个全员参与、不断改进和提高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对书记、校长负责;各分管校领导分管的部门(单位)是执行教学运行、教学保障和质量监督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作用并对分管校领导负责。具体的组织架构如下:

QQ图片20180828090714

第四章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组织架构中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学校成立教学委员会教学质量监督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价和议事协调机构,分别负责对教学体系构建与运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与监督工作的指导与领导。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审议评估的专家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办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等人员组成。学校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校教学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为教务处。

第八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针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2、研讨全校教学工作规划(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指导制定实施方案;

3、研讨学校总体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意见的拟订,审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4、指导制订各专业教育质量标准、全校各类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及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审核影响全校教学质量的一些通识基础、学科基础等课程的教学大纲;

5、对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等进行评议并提供咨询和意见;

6、讨论、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重要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设立教学质量监督委员会教学质量监督委员会在校长主持下保障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组召集人及学生教学信息员代表等组成。校教学质量监督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为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

第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督委员会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2、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的执行情况和监督单位实行监督的情况;

3、学校重大和有争议的教学问题进行论证和仲裁。

第五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办学单位是保证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构成人才培养运行系统。其中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是负责教学运行、第二课堂教育的管理部门,各办学单位是教学运行的执行单位和主体。人才培养运行系统负责构建本科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学校总体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和第二课堂教育,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教学体系运行和实施教学管理改革与服务。

学生处、团委负责构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和第二课堂教育体系,确保体系运行有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

办学单位根据学校办学定位、社会需要和学生实际制定并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学生发展为本组织教师教学,实施教学基本建设,具体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质量生成中处于主体地位。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科技处、人事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管理处、招标采购处、校园换建办公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教师教育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职能部门单位是保障人才培养正常运行的工作机构,构成人才培养保障系统,按照学校确定的职能职责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肩负政策、条件和资源的服务、支持和保障责任。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处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与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专家、本科学生教学信息员共同构成人才培养质量监督系统,按照管、服、分离原则,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制定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监督评价各个工作机构执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和院系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各项教学评估反馈和利用质量监控与评估信息并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单位)整改与落实,保证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责任框架的正常运作。

第六章  履责考核

第十四条 围绕学生发展目标,学校领导集体、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办学单位对人才培养质量承担着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人才培养各环节发挥着各自的作用部门(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分管领导负责并接受考核监督。

第十 学校将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