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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贯彻实施《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鞍师发2014143号),做好本学期本科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评价

(一)评价主体及对象

1.评价主体:本学期一至四年级全日制在校上课的本科生。

2.评价对象:本学期为一至四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授课的教师及其任教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程、理论课、实验课及术科课程)。

3.本次学生评教包括学校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评价结果不计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最终得分,学校仅留存数据作研究参考)。

(二)评教时间

本学期学生评价时间为2021531日~202172日(第14周~第18周)。

(三)评教要求

1.各学院要组织一至四年级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评教;要完整地填写问卷的所有问题;要对每位任课老师都进行评教。

2.学生不要担心个人信息泄露;评教过程中不要担心评教结果影响期末考试成绩;不要代替他人评教。

二、同行评价

(一)评价主体

1.以专业(教研室)为单位的所有专任教师。

2.校内兼课教师、外聘教师不对其他教师进行评价。

(二)评教对象

1.所有本学期为一至四年级本科生上课的任课教师都要被评价(包括校内兼课的教师,外聘教师等)。

2.本学期未任课教师、在外读博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外访学的教师不在本学期评价范围内。

(三)评教时间

本学期同行评价时间为2021531日~202172日(第14周~第18周)。

(四)评教要求

1.各学院(部)组织好本单位教师评教工作,确保每一位教师按时评教。

2.各学院(部)要组织全体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学期听课任务,并认真填写《教师听课手册》。

三、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1.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评教工作的总体协调与落实监督,各学院(部)具体负责本单位评教工作。

2.所有评价结果及其相关信息,由各学院(部)领导统筹掌握并反馈给教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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