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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听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推动学校领导干部深入课堂、深入师生,及时了解、动态掌握教学第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协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持续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课人员与听课要求

第二条  听课人员:

1.校级党政领导;

    2.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3.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听课数量: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月听课不少于2学时,其中每学期应不少于1学时思政课;

2.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每月听课不少于2学时,其他校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1学时;

    3.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每月听课不少于2学时;其他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每月听课不少于1学时;

4.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听课不少于2学时。

第四条  听课要求:

1.领导干部听课一律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需陪同,课前直接到教室或实验室听课;

2.领导干部在听课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教师将立德树人落实到课程教学中的情况,既要注重对教师教学发展的支持,又要关注教学改革重点;应着重了解教师教学(如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等)和学生到课听课等情况,注意收集师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领导干部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利用课间休息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老师的意见和要求,将教学建议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听课记录表;

4.对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听课人员分管或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

第三章  听课方式、范围与类型

第五条  领导干部听课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采用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方式

第六条  学校领导及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主要在全校本科课程范围内听课,分管研究生、留学生及高职工作的领导干部可兼顾研究生、留学生及高职课程。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在本单位课程范围内听课。

  第七条  听课类型包括:

    1.针对性听课:为了解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的授课水平而有目的的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4.竞赛、观摩性听课:在学校或二级学院(部)开展的课堂教学竞赛、观摩活动中安排的听课。

第四章  听课管理及信息反馈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学校领导干部听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领导干部听课原则上由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随机安排。课表和听课记录表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统一提供。

第十条 学校检查性听课、评估性听课及竞赛观摩性听课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将听课记录表反馈至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将听课记录表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将相关问题反馈到教师所在单位或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对于反馈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解决,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将跟踪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每月初通报全校领导干部上一月份听课情况,每学期末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领导干部听课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并组织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听课制度》(鞍师发〔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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