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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及《鞍山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及责任框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学校统筹、学院(部)主体、专业(教研室)实施、师生参与”四级联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体系。

1.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制定、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健全、完善保障教学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2)协调教务处制定、完善学校各项教学工作的质量规范和标准,制定、完善学校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标准;

3)组织实施全校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

4)指导、检查各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

5)组织学校层面信息反馈和整改督导工作。

2.二级学院(部)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根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细则,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2)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安排以及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

3)组织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对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4)对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与建设措施;

5)做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信息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等工作;

6)接受学校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专业(教研室)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基本单位,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根据学校、二级学院(部)相关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制度、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本专业(教研室)特点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具体实施教学过程中各环节的教学质量要求,定期对各主要教学环节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价;

(3)接受学校、二级学院(部)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部)其他相关成员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成员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及学生教学信息员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小组职责:

1.院长(主任)。依据学校及二级学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教学工作实际,在学校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下,主持制定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相关制度,构建有本单位特色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并保证有效落实。

2.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及二级学院(部)各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制度在本单位的组织实施及落实。

3.专业(教研室)负责人。传达并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制度、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全面管理本专业(教研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本专业(教研室)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风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院(部)教学督导。各二级学院(部)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协助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各项教学检查及评价工作,对所有教学活动、各项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改革方案等进行经常性的随机督导和反馈。

5.学生教学信息员。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的作用,各学院在每个专业、班级中设置学生教学信息员,通过定期召开信息员会议、与信息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收集学生对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条件、教学改革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三期”教学检查。各二级学院(部)要定期组织开展“三期”教学检查工作。

1.学期初教学检查: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及开学第一周,开学前一周主要检查开学教学准备情况,包括课表、课程大纲、教学日历、课件、教案、教材、教师备课以及教学设施准备等情况;开学第一周主要检查教师、学生到课以及日常教学运行等情况。

2.学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第9-10周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教学工作计划、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本学期各专业(教研室)教研活动开展情况;领导及教师听课、调停课等工作的实施情况;教风学风及教学秩序运行情况;教学保障设施等情况。

3.学期末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第18-20周。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期末考务安排、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情况;期末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组织及完成情况;教学档案材料整理归档情况。

第七条 教学秩序巡查。各二级学院(部)要不定期对课堂教学纪律、期末考试安排、考风考纪、监考教师履职及重修重考等情况进行巡视,确保各项教学活动井然有序。

第八条 听评课。各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本单位党政领导、教学督导、全体教师等开展听评课,重点督导新入职教师、开新课和新开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数靠后教师以及师生反映教学效果欠佳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

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各二级学院(部)要按照学校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学生评教、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教师自我评价以及教师评学等工作,根据各类评价结果提出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新入职教师课堂教学准入。各二级学院(部)要严格执行新入职教师课堂教学准入、新开课试讲、开新课试讲等工作规范,强化培训、助课、试讲等环节,审查助课期间听课笔记、教案、课程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专项教学检查。各二级学院(部)需不定期针对主要教学环节、试卷、教师听课手册、实验教学质量、实践教学质量、作业批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等开展专项教学检查。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各二级学院(部)要按照学校要求,严格、规范执行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性、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建立反馈渠道。各二级学院(部)要通过设立院长(主任)信箱、留言板等,鼓励全体师生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及时反映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各二级学院(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以及课程目标等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各二级学院要通过组织毕业生离校前访谈、毕业生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等多种方式,及时获取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动态监控人才培养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专业评估(认证)。各二级学院要全面对标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省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做好专业自评自建工作,自主组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课程评估。各二级学院(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开展课程教学队伍、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与方法、教学环节、教学效果、教学特色等评估工作。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调控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信息反馈与调控机制,实现监控-评价-反馈-改进闭环式管理,针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推进教学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二级学院(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纳入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高职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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