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学校改革发展、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综合统计工作是指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各方面工作的统计,如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高基报表)填报、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填报等;专项统计工作是指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统计,如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填报等。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业务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党委发展规划部(处)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分级负责、相互协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对学校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协调、监督与检查各部门(单位)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四)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五)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七)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学校统计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为学校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部门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为学校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求,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相关统计信息,准确、按时地提供统计数据。
(二)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联系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配备综合统计员,其他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统计员。各级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为:
(一)综合统计员
1.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法规,拟订并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
2.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
3.统一管理学校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
4.编制学校年度统计公报。
5.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进行校际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7.定期召开统计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开展业务学习,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二)统计员
1.建立数据搜集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本部门(单位)各类常规统计数据。
2.协助综合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
3.管理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台帐,为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统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相关岗位人员变动,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补充和调整,并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备案。
第三章 统计工作的内容与分工
第十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经费以及其他相关资源基本情况统计数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人才队伍、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分类状态数据等。
第十一条 党的建设统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包括各级干部数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现状和增减变化等内容。
新闻宣传统计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新闻宣传及学校各类刊物管理情况等。
教工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民主党派成员、少数民族情况等统计工作由党委统战部负责。
工会建设统计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共青团建设统计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二条 教职工统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统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
离退休人员统计工作由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等统计工作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高职院、国际教育学院及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包括在校生人数、生源地、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
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研究生的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的创业情况统计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会同相关学院负责。
学生资助统计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学生应征入伍统计工作由党委武装部负责。
第十四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教学及学籍统计工作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高职院、国际教育学院及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教学实践、实习基地(包括校内外)等内容。
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术成果统计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包括学生论文发表、科研项目、学术交流、获奖等内容。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状况统计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包括横向和纵向)、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统计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和硕士导师,以及各类平台、项目、经费等内容。
第十八条 社会服务情况统计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第十九条 资产设备统计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资产报废情况、社会捐赠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统计工作由校园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和维修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服务统计工作由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包括饮食服务、物业服务、公寓服务、供水服务、供暖服务、供电服务、维修服务、校园环境建设的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统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统计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包括外籍教师、教师和学生出国项目、赴港澳台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公出访、国际学术交流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校友统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各单位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附属中学统计工作由附属中学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第四章 统计工作的流程与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组织学校各部门(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制定实施方案,按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
(二)党委发展规划部(处)组织召开统计工作布置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布置会主要内容,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和责任要求。
(三)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统计员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党委发展规划部(处)。
(四)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审核并汇总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五)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将统计报表上报校长终审后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十条 专项统计报表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相关部门(单位)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按要求收集、整理数据,完成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专项统计报表审核签字,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核实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三)加盖学校公章后由相关部门(单位)报出,并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统计员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档案馆存档,各类统计台账、原始记录(行政记录)至少保存5年,电子数据资料和纸质统计调查表永久保存。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学校各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统计专项经费,配备统计工作专用设备,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纪律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原则,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各类数据,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学校在各项统计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制。所有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审核、签名、盖章。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必须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毁损、灭失统计资料的;
(六)有其他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对出现统计数据重大责任事故的部门(单位),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对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