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发展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规划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战略导向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谋划与战略部署,是对学校中长期发展所作出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办学定位、发展目标、途径措施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学校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是学校发展规划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规划管理制度的制(修)定;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学校总体规划;
(三)负责组织学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规划修订;
(四)负责指导学校各专项规划、学院规划编制;
(五)负责学校各类规划备案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规划课题研究、咨询和规划评价。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专项规划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学院规划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遵循“科学谋划、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规划的体系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发展规划体系在功能上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学院规划等,形成以总体规划为统领,以其他规划为支撑的发展规划体系。
第六条 发展规划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一般包括取得的成绩与亮点、形成的特色与优势、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以及面临的困难、机遇与挑战等。
(二)指导思想。一般为制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
(三)发展思路和目标定位。目标一般包含总体目标、分类目标、分阶段目标等。
(四)发展举措和重点工作。一般包括为实现发展规划目标而确定的工作任务、整体安排、实施步骤等。为突出阶段性发展重点,可设置若干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一般包括组织保障、条件保障、制度保障及监督评估、考核奖惩和调整审批等机制。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规划编制要体现科学性要求。要遵循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全局性、宏观性、协调性、特色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编制发展规划前要对上一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校内外学习调研。
第九条 校党委提出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等。
第十条 学校出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组织结构、任务分工、编写体例、进度安排、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设计和统筹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立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学院规划编制工作组,各工作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规划的编制。
学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牵头负责,会同职能部门或单位拟订规划草案。
专项规划由职能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职能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
二级学院规划由二级学院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规划业务培训与工作布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升规划编制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一)各规划工作组起草规划文本,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形成规划讨论稿报学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需面向各部门、各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校外有关人士等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学院规划需面向院内外征求意见。
(三)规划编制要符合学校格式体例统一要求,包含规划背景、规划发展目标、规划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完善规划审议和发布程序。
(一)总体规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党委会初步审定后形成审议稿,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后,报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二)党建及文化建设专项规划报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发布;其他专项规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三)学院规划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初步审定形成审议稿,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规划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要注重责权统一、循序渐进。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逐项细化分解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责任分解清单,合理确定年度工作指标,形成循序渐进、螺旋上升、持续发展的状态。
各部门要将发展规划明确的工作任务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第五章 规划的评估与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年度督促检查-三年中期评估-五年总结考核”为一体的发展规划检查评估体系,全面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总体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检查,形成总体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专项规划、学院规划可结合各自年度总结开展自评。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学院规划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规划期满,学校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形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学院规划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把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各学院绩效考核和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强化发展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与资源配置的关联度,依据发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及完成情况,进行资源的统筹调配。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应列席学校预算编制及重大资源配置等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断健全发展规划调整审批制度,原则上可在中期评估时按程序提出调整规划的申请,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申请。
总体规划如有重大调整,还须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学校发展规划。发展规划调整后,要及时做好通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规划的刚性约束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