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影响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按照“鼓励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注重绩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学科和专业为基础开展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教)研合作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基层党组织要强化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对学校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八条 培训中心、各教学单位及实体性科研、教辅单位(以下统称为办学部门)是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培训中心负责承接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培训项目;负责整合校内资源,代表学校面向社会及校内开展各项培训项目。
第十条 校内非实体性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师生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审批,其中,涉外办学项目须先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批通过并正式运行的项目须报培训中心备案。
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非学历教育招生不得与学历学位教育关联。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办学部门要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所列师资目录,须事先征得教师同意。
办学部门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以立项审批时报送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应载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模糊和误导信息的内容。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办学部门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合作方必须是有培训资质的独立法人。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办学部门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六条 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论是否学校主办,均须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具体按《鞍山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统一审核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学校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办学部门对校外合作办学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对于其违背协议约定或超越协议范围开展工作的情况,须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向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报备,学校依据合作办学合同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招生结束后,办学部门须对学员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并将学员名册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备案,办学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瞒报、漏报学员信息。
第十八条 办学部门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学校鼓励办学部门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办学部门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所有教学及管理档案由办学部门负责保存备查,对外提供的有关教学和学生成绩等材料真实性由办学部门负责。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办学部门提出结业申请,填报《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结业证书申领汇总表》。党委发展规划部(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修满规定学时、完成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校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并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办学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 位、部门名义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统一开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办学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学校核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办学部门应严格按网上公示和招生简章上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乱收费。涉及收费减免的,办学部门须报党委发展规划部(处)、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入账,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不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需支付给校外合作机构费用的,必须持有预先签订的合作协议,方可支付。项目结束后,办学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场地使用费、教师课酬(含交通、食宿费)、资料费、实验实操费、外出现场教学交通费、学员考试监考费、命题阅卷费、项目论证研讨及教学计划制定人员酬金、办班管理人员(招生宣传、培训班过程管理等)酬金、教学事务支出等。
非学历教育结余经费可用于办学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领域。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涉及到使用运动场馆、教室、实验室、图书等学校资源的,在不影响学校学历教育和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办学部门可协调相关单位酌情安排。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培训学员进出校园的,由办学部门向党委发展规划部(处)提交学员名单和相关信息,统一办理“培训学员证”,并向党委武装部(保卫处)报备。学员在培训期间,凭“培训学员证”在有效期内进出校园。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办学部门须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审计、人事、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党委发展规划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办学部门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考核情况、社会影响、收费及安全管理等。办学部门要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自检自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一)对不按本细则执行的办学部门,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责令办学部门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发展规划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