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质量监控» 教学督导

鞍山师范学院本科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鞍山师范学院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和《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适应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督导的组织体系,加强各学院(部)对教学质量的自我监控与保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指设立在各学院(部)的教学督导机构;二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指由各学院(部)聘任的教学督导员。

第三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在学院(部)领导下、在学校教学督导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的设置

(一)各学院(部)均需设立二级教学督导组。

(二)二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原则上由各学院(部)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本学院(部)二级教学督导组工作。

(三)二级教学督导组秘书原则上由教学秘书兼任,负责本学院(部)二级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以及与校级教学督导组的联络、协调工作。

(四)二级教学督导组人数由各学院(部)自行确定,原则上应覆盖各学院所有专业。

第五条 二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续聘与解聘

(一)二级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部)聘任、续聘与解聘,一经聘任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员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申请表由二级学院(部)保存归档,电子版申请表(附件2)需报至发展规划与质量监督处(aszljdxx@163.com)备案。

(二)二级教学督导员由熟悉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的在职兼任。

(三)二级教学督导员原则上每年9月份聘任,聘期为两年,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

(四)二级教学督导员按本学院(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五)二级教学督导员在工作期间违反相关工作规定,本学院(部)有权给予解聘。

第六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学院(部)督导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学院(部)教学规范化管理和教学质量状态实施监控和督导。协助学院(部)领导了解本单位教风、学风状况。

(三)负责本学院(部)督导情况的反馈工作,并加以督促整改。

(四)完成本学院(部)领导及校级教学督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的权利

(一)对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各种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并根据一定程序调阅相关教学文件,包括教师个人的教学文件。

(二)在本学院(部)组织教学调研活动。

(三)参与本学院(部)教学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第八条 二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形式

(一)理论(实验)听课;

(二)教学(实习)检查;

(三)专项教学评估;

(四)教学调研;

(五)其他形式。

第九条 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反馈与总结

(一)应激反馈制度。二级教学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应立即报至所在单位,向本学院(部)主要领导反馈问题,同时做好留存归档。

(二)常规反馈制度。每月各二级教学督导组秘书汇总本月二级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在本学院(部)内进行反馈并建立整改机制。

(三)工作例会制度。各二级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工作会议,商讨和交流督导情况,明确工作任务与内容,反馈督导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等。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参照《鞍山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二级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